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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两天网上对华夏,XX省,六X水,女老板因讨要工程款,而被以寻衅滋事罪,抓捕的事情,炒的沸沸扬扬。更有十多名诉讼代理人,因代理该案,有的被抓,有的被取保候审…

然而咱们这部小说的主人翁武松,早在在2024年的1月7日上午9时25分钟,接到了松江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24)松0291民初181号。

原告:武松,男,1967年3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鲁东省宝塔市南关村88号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郭权,松江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红,女,1973年4月8日生。(系原告之妻。)

被告: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,住所地:松江市经济开发区90号。

法定代表人:革宝,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新,该公司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畅,该公司职员。

被告: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。住所:淮海省淮海市和平区瑶海路26号。

法定代表人:王军。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:李治。该公司员工。

被告: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:松江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89号。

法定代表人:李海,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威,松江市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武讼诉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鑫业公司。)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华夏四局第六公司。)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文教公司。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03年2月16日受理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独认审理。原告武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、李红,被告鑫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、刘畅,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治,被告文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武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:请求被告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、5元。及判令被告被告给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。以欠款金额为基数,从2018年1月份开始,至给付完毕时止。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。利息为.87元。2请求判令被告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、松江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,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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